【网上车市绍兴站讯】乘坐的车辆一路颠簸,导致乘客恶心、呕吐并不稀奇,但颠簸严重到致使乘客受伤致残,未免太夸张了。11月12日,笔者从常德澧县法院获悉,一名乘客乘坐客车回家途中,因车速快以及颠簸的原因造成12胸椎粉碎性骨折,遂将司机、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11日,乘客付某乘坐被告胡某驾驶的大型客车从湖北返回湖南津市老家,当车行至湖南澧县涔南乡境内时,因路况不好及车速过快等原因客车严重颠簸,造成原告付某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过鉴定,原告付某12胸椎粉碎性骨折,属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行驶在道路状况不良的情况下不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不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车辆属湖南常德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胡某受雇佣期间执行雇主安排的营运活动中发生事故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被告胡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均应由被告常德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另经查明,事发前,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处,为事故车辆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各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损失先由保险人在险额内予以赔偿,赔偿部分后不足部分,由运输公司负责。而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这起事故是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未尽道路维护之责引起,应追加公路管理部门应诉担责,以及被告胡某在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意见,法院予以驳回。最终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3091.49元,运输公司赔偿原告11200元。
路上颠簸受了伤,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有责任?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解释,除非存在管理部门的明显过失或失责,只是颠簸并不主张向管理部门索赔,但运输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合约,在路途中乘客受到的伤害,是可以向车辆所属公司进行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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