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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空气污染严重时拟对机动车限号限行

2013-10-19 10:52:51 来源:北国网-半岛晨报   转载    作者:李慧   编辑:周敏红   

网上车市湖州站讯】晨报讯(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李慧) 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划定区域实施限行、政府补贴淘汰黄标车……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依据《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一系列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已写入草案,未来,本市拟根据污染状况,适时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出行量,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据了解,《草案三次审议稿》共29条,其在“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方面规定,市政府应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调控政策研究,适时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长。

本月24日、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将举行第六次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草案内容交通管制方面

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管制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限制通行的区域、时间、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限行措施方面

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提前报废或有补贴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写入了强制报废条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同时,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经济补贴等措施,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加速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冒黑烟车不准上路

对于部分车辆冒黑烟上路的情况,《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禁止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经检验、监督抽测不符合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遥感系统监督抽测

对于车辆排气污染监督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采取遥感检测等方法,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另外,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向环保主管部门或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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