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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道路安全新规:两次酒驾将吊照拘留

2013-08-08 08:20:40 来源:太原新闻网   转载    作者:转载   编辑:赵锐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主要是解决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新规定的衔接问题,同时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和难点,对实践中证明是成熟的、且符合立法权限,需要用法规及时规范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饮酒驾驶处罚力度加大

【现状】据太原市交警支队统计,2012年查获醉酒驾驶807起,2013年5月1日前查获醉酒驾驶113起。醉驾入刑后,查获的醉驾人数减少了一半左右。2010年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驾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为有效惩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新规对于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与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只是在罚金上执行了单一处罚标准,使处罚更加严厉。

【新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多部门参加道路验收

【现状】截至2012年,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达453.3万辆。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道路通行矛盾日益凸显,城市和道路规划建设不科学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

【新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投放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保持其完好。

客车司机要督促乘客系安全带

【现状】我省山区道路比例大,营运客货车事故高发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

【新规】道路运输企业应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管理和教育违法驾驶人。

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车人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此外,新规在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均进行了修改。针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者无保险,当事人又不愿出相应赔偿费的问题,新规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事故车辆所有人,应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转载/网上车市太原站 黄强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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