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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太原将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

2013-03-26 09:00:48 来源:太原新闻网   转载    作者:转载   编辑:赵锐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防治机动车污染环境,5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规定,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及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该《规定》,还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行使里程做了详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转载/网上车市太原站 黄强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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