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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今年汽车类驾驶员考试费每人610元

2013-03-02 08:39:54 来源:上党晚报   转载    作者:转载   编辑:赵锐   

2月27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2013年,我市将继续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其中,汽车类驾驶员考试费每人次610元,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330元。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为: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61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 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250元。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33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12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150元。另外,增驾考试费按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对 应上述考试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各科初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当场补考一次。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考试费。持 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12分须参加考试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记满12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可恢复考试的, 按相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科目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转载/网上车市长治站 王胜利 文章来源:上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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