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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国式汽车“召回”和“三包”政策

2012-12-28 09:30:49 来源:网上车市   编译    作者:陈守龙   编辑:董英武   

【网上车市东营讯】无需隐晦,汽车就是车企牟利的商品。但是汽车又不是一般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它还承载着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危,所以汽车技术不但要不断发展进步,而且汽车本身也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着力监管。我们已经知道的汽车“召回”制度就是对汽车的缺陷进行及时统一检修的国家政策,这一制度就是为了规范车企必须及时排除某一批次的汽车可能存在的缺陷,为汽车消费者负责。

最早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是美国,早在196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相关汽车召回法规,到现在美国已经累计召回了2亿多辆汽车,而日本是1969年实施汽车召回政策的。相对较晚的韩国、俄罗斯也在1992年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了本国的汽车召回制度。至此在全世界汽车工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基本都已实施了汽车召回制度并逐步完善。

我们已经知道,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汽车的保有量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目前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突破了1.14亿辆。而中汽协预计,今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将双超1900万辆。毫无疑问,中国已经在短时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汽车消费大国。那么如何合理高效的管理如此多的汽车,如何切实有效的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了摆在有关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立即实施相应健全的法规政策也就成了当务之急。其中《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汽车“召回”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或将于2013年3月中旬出台。

我们应该认识到汽车“召回规定”和 “三包规定”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汽车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我们必须转变过去一个不应该有的观念:不要害怕汽车召回,汽车召回不可怕,可怕的是汽车从来不召回。车企召回汽车后,对汽车的缺陷进行统一检修,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表现。被召回的汽车既不能说明车就是坏了,更不是丢人丢脸,过去那种害怕召回的观念必须转变,作为汽车消费者也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召回管理规定。

虽然我国实施的汽车“召回”和“三包”政策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但其实还有许多不同之处:汽车“召回”主要是以车企和国家职能部门(比如国家质检总局)为主要操作推手,实施的大面积的对某一批次车型进行统一检修的活动,带有普遍性,也许很多消费者的车子在使用中还没有出现某一项故障,但是依然要被厂家召回去,统一检修,换掉可能存在缺陷的配件,提前排除隐患;而对于“三包”规定,是指单个的汽车消费者,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故障,然后车企根据消费者的故障状况,进行合理的检修、索赔甚至更换相关车辆。所以我们可以通俗的认为“召回”是有普遍性的,而“三包”是有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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