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以根治酒驾
2010-03-11 20:50 来源:人民公安报 编辑:王岳 动感互联观致3五门版
如何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惩处、统一酒后驾驶定罪量刑标准、从法律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长效机制?有关专家呼吁,在刑法中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规范酒后驾驶刑罚标准和幅度――
社会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驾现象,70%%的人认为酒驾违法成本过低
8月15日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了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活动,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从严整治措施不仅直接打击和震慑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也促进了社会上形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良好风气。
然而,在如此大的打击力度和舆论声势下,仍有不少驾车人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给出的一组数字显示,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仍达到320起,死亡118人。这组数字充分显示了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严峻事实。
这些数据的公布,令普通人也开始质疑法律层面的问题。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的网上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网民建议加强立法调研,修订酒后驾驶认定和处罚标准。
针对这些情况,有专家指出,鉴于酒后驾驶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专家认为:法律对酒驾处罚过轻,定性归罪不明
“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上,公安交警执法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日常执法力度与法律规定不明确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短期专项整治与依法建立长效机制衔接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法律责任过轻、适用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法律专家介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国外多数国家都是立法上从严,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同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很大。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刚酒后驾驶造成1人死亡,则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处以有期徒刑2年3个月。上述事例中,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专家们认为,“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我国的刑法思想以犯罪结果为本位,而其他很多国家则以行为为本位,预防为主。”北京大学著名教授储槐植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预防违法犯罪从立法层面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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