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置换13大陷阱揭秘二
2007-05-31 15:11 来源: 作者:网上车市 编辑:网上车市 动感互联观致3五门版
陷阱3:不签旧车购销协议或协议文字含糊
导致后果:协议是规定双方责任,享受相应权利的法律保障的文字体现。如果不签订协议或协议中字句含糊,那么车辆一旦发生任何问题,车主失去最强有力的证据,车主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证,诉至仲裁机构和法院时,将得不到支持。
案例回放:刘女士要卖一辆本田车,找到一个号称品牌销售店的男士,没想到此人根本不是专业店的工作人员,也不具备旧车经纪人资格。疏忽之中,刘女士也未与这位男士签订任何协议,结果这位男士以办手续为由,把车、手续、车主身份证都骗走了,其目的是想把车卖掉,好在被公安部门及时侦破。
专家提示:出售旧车前最好先去专业店进行咨询,无论买卖一定要签署正规的协议并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每一条款。协议是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也是在售后服务出现问题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的证件,此外,签协议时还必须让经销商盖上有效公章。
陷阱4:旧车不及时过户
导致后果: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后,由于没有及时过户,车辆发生违章或事故后,极易产生纠纷,对于购买二手车的人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损失(包括对车辆的所有权等问题),将来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也会负一定连带责任。
案例回放:李先生要卖一辆宝来,由于经销商出示的价格超过心理价位,李先生很快就出售了车,该车一直未过户。此后半年时间过去了,李先生陆续收到不少违章通知书。当他找到当时的购车人时,对方却说车已经转手了。由于没有找到最新的购车人,已收到的罚款都要由李先生来承担。
专家提示:如果仅是罚款尚是小事,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整个事故处理程序中自始至终都将被列为案件的当事人。相关文件确认了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则。因此提醒车辆的出卖人,在车辆出让、转移实际控制权后务必要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知识链接:个人对个人的旧机动车过户所需证件包括:1.卖方个人身份证;2. 买方个人身份证;3. 车辆购置发票;4. 过户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5. 车辆行驶证;6. 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陷阱5:新车“降价、优惠”存在虚假成分
导致后果:部分经销商利用较低的价格诱引顾客到店,然后通过混合报价,条件成交等方式获得高额利润;也有经销商对于置换的客户在选购新车时设置种种限制,使得消费者从中并未得到过多的实惠。
案例回放:刘小姐想将手中的爱车升级,逛一家汽车品牌销售店时,对方的销售顾问表示如果在店中以旧换新,新车将有一定幅度的优惠。刘小姐非常动心,但真正置换时她才发现,自己想买的那款新车并不在优惠的范围之内。
专家提示:价格因素固然是车主购车时最为关注的,但更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到所需购车的真实优惠程度。另外车辆价格也包含了经销商的服务承诺在其中,不要“捡起芝麻丢了西瓜”。建议如果价格相差不多的情况下还是选择有服务保障的4S店购买。
陷阱6:推销库存车
导致后果:如果是库存车,可能某些部件会因库存时间较长而产生问题。同时库存也会导致车辆贬值,并对所购车辆以后的售后服务会产生影响。
案例回放:赵女士在一家品牌销售店按照满意的价格做了汽车置换,用旧车换了一辆新车高高兴兴地开回家。可开了不到半年,就发现轮胎、雨刷等橡胶部件出现了老化现象。后来经懂行的朋友检查才发现,这辆车在赵女士购买前已经出厂近1年了,属于库存车。
专家提示:购买前仔细看清车辆的出厂日期和车辆配置介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制定消费计划,不要盲目跟从。不管厂家怎样调整产量计划和价格政策,都是由消费者决定的,要掌握一套科学的考量方法。
知识链接:库存车要细检查
所谓“库存车”一般是指制造完成出厂以后超过3个月以上,还没有销售出去的车。由于库存车优惠幅度较大,会受到一些准车主的青睐,但如果购买库存车,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注意: 检查一下车辆具体的出厂日期;一般车辆的行驶里程应该在1000公里以内;检查雨刷、引擎皮带、轮胎等橡胶件是否有老化的现象;检查电瓶是否有问题;开动引擎,检查一下其运转时是否有异常情况;库存车的漆面往往不太光亮,可以在拿到车以后就去抛光上蜡。
陷阱7:利用“订金”与“定金”区别骗人
导致后果:消费者和经销商在利益上产生分歧,最后只好诉之法律解决。
案例回放:李某欲在一车行购买一辆新车,因无现货,预付订金5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货。不久,李某要求退车,车行却不允许,理由是李某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某这才发现收款收据上的确是“购车定金”,而不是“购车订金”。
专家提示: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得到原额。因此车主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字斟句酌,以防被一些不法商人欺骗。
知识链接:“订金”与“定金”
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网上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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