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年底出台
2005-12-08 09:11 来源: 作者:网上车市 编辑:网上车市 动感互联观致3五门版
源自:金羊网-新快报
案例引起佛山二手车市波澜
近日记者接到禅城区车主刘先生的电话,称其几天前在某一品牌经销商代理的二手车处买了一辆看起来也有六成新的二手车子。买的时候,经销商给他提供了一些车子的磨损情况表。
可是他才开了没两天,发现车子在起动时总有噪音,同时看到车速表的指针失灵,一两分钟以后声音消失了,这种情况已经出现几次了。一检查发现是供油系统的油管子和油箱有老化的地方,可是这种车况买车的时候二手车代理商所提供的情况表里并没有写上。
于是他找到代理商,代理商却说,这磨损情况表是车主提供的情况,如果有不符合,那么便是车主隐瞒了车况,但是当他通过代理商找到车主的时候,车主却告诉他这种情况之前确实是没有的,如果有的话,一定是后来二手车商自己偷偷使用了所导致的。
两方互相推诿,谁也不承认是自己造成的。但是因为当初交易时没有订立合同,根本没办法追究哪一方的责任。
新合同规范有望杜绝类似纠纷
前日,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北京二手车行纪(出售)合同》(以下简称行纪合同)示范文本经过网上征集意见,已经开始在北京试实施。根据这个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避免二手车在委托销售过程中发生纠纷。
根据该合同规定:委托人(二手车车主)在将车交给经纪公司时,要把二手车存在的车况问题明确告知,如车子的底盘、车身外观、发动机以及电器设备等部分是否存在瑕疵,并保证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情况是真实的。
经纪公司在对车主告知的车况进行确认后,在委托期间,应妥善保管车主车辆,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委托销售车辆,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负责赔偿因此给车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车主与旧车经纪公司发生合同纷争,先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示范文本还规定: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事先约定的金额赔偿对方,并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加以通知。
业内人士谈新合同
佛山南海一代理二手车业务的代理商告诉记者:政府部门是根据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出台这本经纪合同,目的是为规范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行为。但实际上许多二手车市场,经纪公司以委托形式销售旧车的业务数量很少。虽然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纪公司只能进行居间、行纪等中介活动,但实际上目前经纪公司进行的依然是二手车经销活动,双方签订的依然是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如果二手车交易双方依然是买卖关系而非中介、委托关系,那么新的行纪合同对经纪公司的约束就很难发生效力。
(编辑 网上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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