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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牌"细则公布 摇号+竞拍各一半

2013-05-20 13:50:55 来源:    作者:网上车市   编辑:网上车市   

    7月10日上午,广州交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市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冼伟雄宣布,广州限牌政策实行内的12万台车辆增量配额将在两种分配模式中实现有效分配(一半摇号一半竞拍)。竞拍收入由广州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线,专项用于城市交通事业支出。

    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得知,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号组织摇号,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每两月摇号一次。摇号时间和地点将提前向社会发布。

    另外,意见稿中还指出在每月1万台的车辆增配额度中,88%分配给个人购车使用,12%分配单位购车使用。

    同时,另据消息,如果您是在7月1日前买了车的,必须在7月9日17时前申请公证,否则不再受理,公证机关则将在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同时将拟组建机动车号牌摇号办公室。

    在最新广州政府官方微博消息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公务用车不能参与牌照的竞拍,只能通过参加摇号获得购车指标。企业和个人同时申请摇号的,只能以一种方式获取指标。对已有一辆车想再买多一辆的家庭,目前没有限制,可参加摇号。对二手车交易过户的,广州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学习北京上海经验,制定出自己的办法,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

    竞拍获取牌照适合条件:个人/企业用车(竞拍及摇号两种方案只能选其一)

    摇号获取牌照适合条件:公务用车、个人/企业用车(竞拍及摇号两种方案只能选其一)、二次购车的家庭

    最后据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表示,这次召开的新闻发布通报的《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并非最终确认方案,而最终的确认方案将在20天后公布,在此期间将会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为方便社会各界对《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在7月29日前通过以下5种渠道向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

    方式1:登录广州交通信息网http://www.gzjt.gov.cn

    方式2:致电交通服务热线电话:020-96900;

    方式3:传真至:020-38180290;

    方式4:写信邮寄至: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510405。

    方式5:发电子邮件至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jwzlc@gz.gov.cn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为单位)的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一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以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营房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能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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