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皮卡行业,轻卡大吨小标及微客客货混装将被治理
8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安部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及轻型货车汽车产品排量不得大于2.5L,加强轻卡“大吨小标”、微客“客货混装”等违法行为治理。
轻卡“大吨小标”和微客“客货混装”一直以来都是交通管理的难点和痛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自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就针对上述两项问题加大了查处力度,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市场监督管理部更是针对轻卡“大吨小标”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随后有关蓝牌轻卡行业将制定新规的消息层出不穷,限制轻卡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2.5L就是其中之一,根本目的是希望限制不合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目前针对微客“客货混装”虽然尚未大幅度集中查处,但微客“客货混装”一直以来都是部分商贩规避货车运输限行的重要方式,此举也造就了市场中一代又一代的“面包神车”,同时也不断造成新的交通事故,亟待严格规范。
如今《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出现相当于有关部门直接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说不,肃清目前我国城市物流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披露,让货运体系更加健康完善。也许会有消费者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上述两种行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调节作用,让更多车主可以实现创富目标,如今加强管理对普通民众既不公平也不人性化,消费者一时间也难以找到替代选项。
实际上严格管理轻卡“大吨小标”和微客“客货混装”并不会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皮卡可以替代其成为合理合法的运输补充。皮卡作为货车的一种,相较于微客具备天然的装载优势,并且皮卡驾驶舱和货箱为独立分开结构,安全性比微客高出许多,不会出现客货混装现象。相较于轻卡而言,目前皮卡的装载能力也并不弱,如果皮卡适用范围扩大,单排、一排半等产品也会进入市场,充分满足消费者的运输需求。
在目前皮卡解禁的大潮下,皮卡必然成为城市货运最合规、最安全、最多功能的车型。皮卡作为集合轿车、SUV、休旅车、货车功能于一身的车型,使用场景非常丰富,车身相对比较灵活,售价低运营成本也更低,加上自身车重的优势,运输轻抛散货、甚至家具建材、米面粮油商等超重货也毫无问题。尤其是,目前皮卡市场内还出现了一批优秀的平底货箱车型,将更适合城市货运这项职能。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一、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为从产品源头有效消除轻型货车“大吨小标”、超载运输隐患,减少小微型载客汽车非法改装空间,自本通知实施起,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轻型货车产品,增加货厢材质、厚度、重量等参数信息;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增加座椅布置、固定方式等参数信息。新申报产品及已列入《公告》的在产产品,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外,还需满足本通知附件《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关于车辆结构、参数配置方面的要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已列入《公告》的排量大于2.5升但符合《技术规范》其他要求的轻型货车在产产品,给予生产过渡期至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机构应立即停止接收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对本通知实施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库存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并随附库存清单以及生产企业关于该型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情况、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材料,经履行核实、公示等相关程序,可给予一定延期销售期限。根据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的具体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适时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二、落实生产企业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合法守信进行生产经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担负起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加强对车辆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产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批产产品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采用委改方式生产的货车整车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完全责任,要制定办法对委改企业加强管理,对委托改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与许可参数一致。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公告》产品技术参数以及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一致,不得销售尚未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机动车。严禁为同一机动车配发不同《公告》型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公告产品,生产企业应组织进行设计整改。经整改,确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恢复其产品生产及合格证传送;无法满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相关产品公告。
三、严把车辆产品检验机构产品检测关
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把产品检测关。在对申报《公告》的样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要严格执行检验样品保留3个月的样品追溯制度。对货车产品,空载检测要认真检测产品整备质量,保存检验过程视频,保证在车辆随车工具齐全,备胎、水箱、油箱按规定加装、加注的条件下进行测量,要重点核验车辆发动机、轮胎、车桥、钢板弹簧等配置与申报车型总质量是否匹配;涉及满载检测的,要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载荷加装照片,保存相关视频;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评价车厢(车斗)强度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当发现车型配置与总质量不匹配、不合理,或存在生产企业制作使用“值班车厢(车斗)”送检的车型,检验机构应及时停止检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小微型载客汽车,静态检验要重点查验车辆座椅布置及车厢后部空间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不按上述要求进行产品检验、造成严重检测质量事故的检验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采信其检验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四、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产品安全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地方主管部门重点围绕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比对制度,对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发现的“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快速预警、联合处置,对确认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暂停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公告》,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如生产企业仍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大吨小标”产品、“一车双证”等违规行为的,一经确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并责令企业收回违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等登记查验,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及合格证数据比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在办理轻型货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整备质量与检验合格报告、《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在办理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时,重点核对车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对发现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轻型货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对调查确认违规生产的车辆,要详细记录违规机动车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固定违规证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检验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以及客车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项目,对与《公告》、国家标准不符的,一律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严格违规检验登记责任追究,对发现检验机构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一律依法处罚,提请有关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车管所民警或工作人员为“大吨小标”等违规车辆登记上牌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对“大吨小标”货车和非法改装客车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的,一律落实“四个不放过”的要求,依法追究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进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治理
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责任,对违规生产销售的“大吨小标”轻型货车,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或回收。对在用“大吨小标”轻型货车符合中型货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按照“安全标准不降、依规依标转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生产企业组织重新整备转改,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告》确认转改车型型号;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车辆类型及质量参数申请,车辆经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重新审核确认的车辆型号参数办理变更手续。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试点推进城市配送货车标准化车型,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标准化车型配送货车给予通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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