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增记9分,了解新记分规则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交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公安部于日前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记12分违法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减少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增记9分了解新记分规则-图1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记9分的条例,以取代之前部分记12分及6分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记9分违法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六)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减少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增记9分了解新记分规则-图2

【记6分违法行为】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减少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增记9分了解新记分规则-图3

【记3分违法行为】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七)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八)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二)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十四)造成致人受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其中(七)(十三)、(十四)、(十五)三条违法行为在之前的文件中是属于记6分的。

减少记12分交通违法行为增记9分了解新记分规则-图4

【记1分违法行为】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不按规定倒车、掉头、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其中,(一)、(二)、(四)条在之前的文件中属于记3分的。

总的来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广大的汽车车主是带来了便捷性,但这断然不可成为车主们无视交通规则的挡箭牌。司机们更应该时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对自己以及他人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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