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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醉驾新规定发布 醉驾规定更细致

2013-12-31 09:39:14 来源:网上车市      编辑:王晋伟   

网上车市绍兴站讯近期,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对醉酒驾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按照意见的规定,给大家简要介绍其内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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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检验、认定醉酒驾驶?

被查现场喝酒抵赖仍需查酒驾

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根据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检验。《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2 、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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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 对醉驾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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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醉驾司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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