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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将由险企自行决定 与风险挂钩

2012-03-09 10:45 来源:网上车市  编辑:陈楚楚  

网上车市湖州站讯  车险费】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初步明确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初步明确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通知明确,符合“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条件的公司可自主拟定费率。

此外,通知还明确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针对日前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相关解读:

“无责不赔”就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不赔偿。在新规中,这条“无责不赔”条款被废止。即将无责任的车主也纳入了赔偿范围,只要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即使没有责任,只要自己车子有损失,就可以得到自己保险公司的赔偿。

除“无责不赔”外,“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也将终止。根据现行车险条款规定举例,以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市价只有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

取消“不计免赔”附加险,无现场不再只赔70% 新条款也在免赔方面进行了修订。投保20万元的车损险,出险后有15%~20%的免赔额,所以,车主会再投保一个不计免赔附加险,新条款中取消了这一附加险,可节约13%~15%的保费,大概400多元。在现行保险条款中规定,“车损险中对无法找到第三方,只赔付70%”,而新条款中删除了这一项。此外,新条款中由于车辆违反指定驾驶人、约定区域行驶的绝对免赔额从10%下降至5%。也就意味着,今后发生同类事故后,免赔的金额将减少5%,车主可获得的赔偿更多。

根据《通知》规定,以后所有商业车险的费率都将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而保险公司则根据所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与违章来调整车险费率,最高可上调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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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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