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7 09:09 来源:云南网 编辑:蒋炜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郭峰)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交警支队从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脱检机动车及货车防护装置反光标识安装粘贴清理整治行动,以加大事故防控工作力度。整治行动将持续至今年4月底。
据介绍,车辆在规定期限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载货汽车、挂车要在车身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均有明确规定。然而部分驾驶人不顾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脱检、报废、拼改装车上路或不规范安装及使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危及市民的出行安全,为此,交警部门部署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脱检车及货车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交通违法行为。
整治期间,昆明市各交警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运输企业及有车单位的在用车辆安检情况及货运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清查逾期未检验、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督促机动车所属企业或机动车所有人整改。针对辖区逾期未检验车辆分布的特点、行为规律,各交警大队将调整警力和勤务时间,采取设点检查、查堵,日常加巡逻、定时检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开展整治行动,加大辖区内机动车的管控力度。
与此同时,昆明市各地的车管部门将严把车辆查验关,凡不符合车辆检验标准和未按规定粘贴、安装防护装置反光标识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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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1.机动车检验有效期逾期一个月以内的,给予口头警告处理,责令当事人尽快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消除违法行为。
2.机动车检验有效期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3、车辆属报废车、拼装车的,将依法收缴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驾驶人处18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货车不按规定安装粘贴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1、载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责令当事人及时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2、总质量在3500千克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不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的,依据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行驶证,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并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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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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