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促进行业繁荣,人民需要符合市场规律的皮卡
近些年,中国皮卡市场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国务院、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相关部门近些年针对皮卡解禁、皮卡下乡多次发声,有效促进了中国皮卡使用环境的改善。政策春风为市场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必然会有钻政策空子的蹭热度产品出现,“非典型皮卡”的出现一旦演变成钻政策空子的行为,就会导致市场调节失衡,影响行业发展前景,严重的情况下会致使政策再度收紧。
为了保障皮卡行业良性发展,工信部主导起草了《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皮卡车型的各项参数数据作出了规定,保证皮卡市场良性发展。
低质产品钻政策空子,市场环境亟待维护
过去的一年当中,我国皮卡解禁政策推行成效明显,吉林省、重庆市、江苏省、浙江宁波、江西南昌、湖北武汉、山东临沂等多个地区相继发布取消或放宽皮卡进城限制的通知,皮卡解禁已成星火燎原之势。与此同时,全国范围规范货车通行秩序,严查轻型货车、大吨小标、客货混装等等举措,都使曾经超载、客货混装问题严重的轻卡/微卡/微面等产品面临进城难题。这时部分企业看到了皮卡解禁带来的进城红利后,将旗下微卡/微面产品改造后申报为皮卡公告的伪皮卡。
由于我国皮卡在工信部车型分类中属于轻型货车,按照普通商用车辆管理,因此在某些技术标准方面的申报审核要求并不严格,这就给了试图浑水摸鱼的企业以可乘之机。这类低质产品利用目前中国皮卡行业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标准公告的漏洞从而获得了合法皮卡身份,它们的出现将对市场环境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一方面这类产品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导致大量皮卡潜在用户购买到并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另一方面,作为微卡/微面变种产品本身不具备皮卡产品能够适应多用途场景的硬实力,会损害刚刚形成的皮卡乘用化、高端化形象,致使行业发展出现倒退。
换言之,目前市场中已经出现和未来可能推出的低质产品,其目的和新能源汽车扶持政策实行期间的骗补行为大同小异,就是利用政策漏洞从市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放任这样的产品享受政策福利,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阻碍市场正常发展,还将消磨市场对皮卡行业的信心,最终留下一地鸡毛。原本各地推皮卡解禁就非常谨慎,甚至还出现了北京加码限制皮卡的情况,所以在政策红利逐步凸显的当下,必须从市场、企业、政策三个角度杜绝破坏市场秩序的产品出现,促使皮卡行业规范化发展,保证皮卡市场向高水平方向发展。
人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皮卡
中国汽车行业四十年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以市场换技术的艰难起步阶段,政策帮扶下的成长阶段,如今则步入了自立自强的开拓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市场都在思考究竟什么样的车是符合人民真正需要的好车,皮卡行业现在也在思考这一问题。市场给出的答案是鼓励皮卡在乘用化道路上继续前进,这并非由企业和政策主导,而是切实反映在市场销量数据变化当中。乘用化产品正逐渐获得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同时也收获了不少乘用车消费者的青睐,经济型产品也在保障运输能力的基础上,对商用过程中用户的驾乘体验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中国皮卡市场整体是不断向上发展的。
整体不断向上发展是一个成熟市场必然要经历的过程,向上发展并不意味着要舍弃一切低端产品,而是要做到低中高三档产品都拥有符合细分市场需求的产品力以及最高标准的品质。曾经的国产皮卡不被市场青睐,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低质廉价的产品力,并且这样的状况普遍存在于整个中国商用车市场中。不过如今整个货车行业早已今非昔比,斯堪尼亚、奔驰重卡的国产透露出一个信号,中国商用车市场早已抛弃曾经注重价格而忽视品质的做法,向上进化。所以针对人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皮卡,其实答案非常简单,能够以较低的用车成本帮助用户创富非常重要,但为消费者带来的生活品质提升、生活边界拓展、人生价值的实现同样相当重要,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规律。
单纯将皮卡作为纯货运车辆的时代正在逐渐被替代,由此来看,目前市场中出现的跟风产品对市场向上发展毫无裨益。这些不具备皮卡相关底盘结构,配置动力难以实现多功能拓展的车型,说到底还是在以十几年前的理念来应对变革期的皮卡行业发展势头,这类产品从根本上其实就是微卡或者微面,作为商用车市场中纯粹的工具产品其实还算不错,但并不具备承担皮卡多元功能的实力,与皮卡市场中的经济型产品相比完全就是两种产品。但是这类产品却打着多元化旗号大肆渲染,从宣传层面为自己贴金,颇有一种掩耳盗铃的意味,这种违背市场发展规律,钻政策空子的产品,会损害整个行业和消费者的权益,这不是人民需要的产品。
写在最后
工信部主导起草《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符合目前全球皮卡市场的通用做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能够促进行业生态的建立、发展和繁荣。未来必须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富有建设性的技术标准,通过宏观手段从根本上区分符合多用途车定位的狭义车型和设计结构类似的广义产品,将完全不符合市场基调的伪皮卡剔除出去。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选到真正符合自身需求,同时品质较高的产品,帮助相关部门实现精细化管理,避免跟风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