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5年6月1日起,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北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
据了解,北京市发改委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开放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
目前,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有国家电网、中国普天等,其中以国家电网为例,在2015年6月1日前国家电网旗下的公共充电设备充电量的收费为0.8745元/千瓦时,那么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国家电网将会收取电费之外的服务费,但政策规则,服务费不会超过当日北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那我们以5月7日为例,电动车充电服务费不会超过0.969元/千瓦时。(编译/网上车市 韩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