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发放校车标牌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业务程序和要求。笔者认为,这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将从校车驾驶人资质、校车车况、路面安全环境等多个方面为校车安全保驾护航。值得肯定的是,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和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校车安全的落实容不得半点延迟。
积分制度
对校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其中,新增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驾驶营运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则记12分。
点评:盘点涉及校车积分制度的改变,可以有效震慑校车非法超员、无资质驾驶校车等顽疾。但对于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这一规定,还需要各地交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必须避让校车的具体情况,例如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不得强行超车等,让社会车辆驾驶员在遇到校车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相关驾校教育中要重点考核这部分内容。
校车使用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新规提出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点评:落实好上述规定,关键在于基层交管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时效方面的要求。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等,既要保证校车安全审核不出任何疏漏,又要尽可能争取时效,让校车审核享受到“快车道”待遇。
校车安检
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校车标牌有效期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均为半年。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流向社会、继续上路行驶。
点评: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尤其是报废校车非法上路,对学生生命安全会造成极大威胁。因此,新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据有关部门介绍,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这也将为地方落实好校车报废制度起到规范作用。
使用监管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每月清理校车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督促及时接受处理,同时要每月向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校车标牌发放情况和校车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新规还提出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许可的手续和程序,建立了校车驾驶人每年审验、联合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点评:校车驾驶员职责重大,不管是资质准入还是审核,都需要严加管理。新规明确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这些职业准入条件需要相关部门认真核查,不能让某些不合格校车司机成为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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