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有八年,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部门规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拉开了汽车召回的大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副主任王琰日前表示,中国汽车召回总量从2004年到现在已经超过800万辆。
国内召回汽车已超800万辆 召回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王琰表示,中国汽车召回今年已实施了59次召回,共涉及275万辆汽车,是召回制度实施8年以来最多的一年。根据统计,被召回的国产汽车数量约是进口汽车的10.6倍,但进口车的召回次数多于国产车。为了更好地展开缺陷调查和工程技术分析,促进汽车召回工作,质检总局正在筹建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目前该实验室建设正处于设备采购阶段。
国务院日前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与《规定》相比,《条例》大大提高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召回条例将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
《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介绍,这意味着罚款金额最高可超过1亿元。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有关许可。
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的情况也有了解决办法,刘兆彬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备案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这为主管部门及时启动缺陷调查提供了线索,将有效防范汽车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的现象。”刘兆彬介绍,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汽车召回基本流程和主要责任,与我国的《条例》内容基本一致。
此外,《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周到。例如,按照《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有期限的,对超过期限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可以不实施召回。在《条例》中,这个期限被取消了。刘兆彬说:“车辆只要能通过年检,即使超过安全使用期,也一样能在道路上行驶。这样的车辆如果存在缺陷,随时都可能将潜在危险转变成现实危害,给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此我们认为,实施召回的义务不应受任何期限约束。”
又如,《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缺陷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即使实施了召回,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追讨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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