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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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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编码。“VIN车辆识别代号编码”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码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编码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出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1、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2)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5)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最少应为7mm高,其他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6)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7)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有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他符号。

    2、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1)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①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②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识别号由以上所述的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性,其代号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3)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二、国产汽车型号的编制规则

    1988年我国颁布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该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包括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等)。

    1、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


    2、基本内容

    (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2)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总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②客车及客车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③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④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有数字0、1、2、3……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

    (6)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于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