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5 13:16 来源:网上车市 编辑:王津津
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截止了,小编昨天从浙江省消保委了解到,此次,长三角三省一市(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消保委联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十一条修改意见,强调“三包”起算时间应该为自汽车交付之日起,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等。
新“三包”中怎么不见了《消法》
无论是以前制定的《部分商品“三包”规定》,还是之后陆续制定的家电、大件商品等系列“三包”规定中,设立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但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对此,三省一市消保组织在修改意见中明确提出,作为制定《汽车“三包”》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消法》有必要作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列举出来。
起算时间应是实际交付日
平常买车时,消费者经常会碰到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我们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外,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
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整车的三包有效期,没有提及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的三包有效期。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法》及《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瑕疵,经营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销售者也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为此他们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编辑 王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