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还对收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我省现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是2010年实施的,现已执行到期。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我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研究决定,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依据公安部第123号令和外省市做法对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规定,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考试一次。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到机动车驾驶技能准驾证明有效期终止。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含准考证)每人10元;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61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250元;摩托车(含三轮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330元,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每人次12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人次150元;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考试费;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考试费。
此外,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记满十二分须参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因逾期换证、逾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可恢复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参加相对应科目考试,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转载/网上车市太原站 黄强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